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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品營銷-應收賬款清剿可采取的法律手段

點擊次數:1068 發布時間:2023-8-9 13:19:22 
   


  

成功的討債必定事先有充分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是討債的基本原則。作為企業對于有些應收帳款的清收通過正常的一些手段一般就可以實現貨款的清結,而對于有些蓄意欠帳的客戶采取一般常規的手段就不會起到任何作用情況下,對于這部分客戶作為企業必須通過采取法律的途徑才能達到清欠貨款的目的,對于企業而言在進行法律請求助時,作為企業首先要做好提請法律手段前的準備工作,只有準備充分,知己知彼企業在運用法律武器進行清款的工作中才能順風順水,即起到收款的目的又可以節省人力和物力,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是這個道理,那么,作為企業在對這些蓄意欠賬客戶采取采取法律手段之前,作為企業應該掌握哪些基本常識呢?可以運用哪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呢?

一般而言,作為企業在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討債時,企業需要對討債的作用和目的、債以及關于債權、債務的相關常識和一些討債的常用法律手段等問題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只有在這個前提下,企業才能在討債工作付諸法律訴訟的實施過程中采取正確的方式和方法,才能有十足的把握追回欠款,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債及其相關常識的認識

1、什么是債、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

1)、債

債在民間通俗的說法就是由于人與人之間由于借貸或者物品的賒欠而產生的帳務,被簡稱稱之為債,而在現代社會從法律意義上對于債的的定義與民間意義上的債的定義有所不同,從法律的角度上的定義: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包含三個要素:

 

如圖:債的構成

①、當事人:指債的主題即債的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為債務人,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的行為,兩者缺少一方則不構成債。

②、債的內容:從法律的角度講即雙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通俗的講也就是債務物產生的原因。

③、債的標的即債的主體:一般而言指的是物品的種類、數量以及金額等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發生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能夠引起債的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的發生原因,在我國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類,如圖:


①、合同:合同又稱契約,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它是債發生的根據,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據。任何一個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關系,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是債的關系中在的債權和債務。

②、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和服務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物的人稱為本人,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因無因管理的行為而產生義務關系,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其中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

③、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據而取得的利益,致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如盜用他人名義進行產品銷售或者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根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受益人有義務返還這種利益,由此構成的債的關系,稱為不得當利之債。

④、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付民事責任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受侵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侵權人則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如商標侵權致使他人產品銷售利潤損失或者影響企業產品形象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為,或者侵犯專利權仿冒當事人專利進行產品生產、銷售而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等等。

⑤、其他原因:除上述幾種原因之外,債還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發生,例如:因遺贈的事實,可能在遺囑執行人和受遺贈人之間的債的關系,即受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后享有請求權,遺囑執行人負有將遺贈財產交付受遺贈人的義務。

根據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我們按照以下幾個方面對債的種類進行劃分,如表:

債的種類

劃分依據

合同之債和非合同之債

債的發生原因與是否簽訂合同

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

債的標的物屬性

單一債務和多數人之債

雙方當事人的人數單一和多數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債的關聯程度

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債的標的物是否具有選擇性

主債和從債

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財務之債和勞務之債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

具體內容如下:

①、合同之債和非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即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而發生的債。非合同之債是指不是由參加者的協議而發生的債。不同的債適用不同法律進行調整。

②、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特定物之債在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經特定化;種類物之債在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債的標的物的種類、數量、質量、規格、型號等已經達成協議。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特定物之債的履行,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經消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種類物之債不存在這個問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可自債成立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風險也隨之轉移;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發生轉移,意外風險也隨自交付之時發生轉移;

③、單一債務和多數人之債。單一債務指債的雙方主體都是僅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指債的雙方主體均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體為二人以上的債,前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后者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

④、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按份之債的各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債務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無權請求和接收債務人的全部付給,按份之債的各債權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承擔份額的義務后,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發生任何權利和義務關系。

連帶之債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權。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任何一方接受了全部義務履行或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方清償了全部債務時,原債歸于消失,但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⑤、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又稱之為不可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以該種標的履行并沒有選擇余地,選擇之債是相對于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從其中選擇一項進行履行。

⑥、主債和從債。主債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他債為前提的債。從債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區分主債和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從債為主債其擔保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消失而消失。

⑦、財務之債和勞務之債。財務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務履行債務之責,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須以提供一定勞務履行債務。區分財務之債和勞務之債的意義在于,財務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也可強制履行,而勞務之債因其人身屬性不得代替和強制執行。

2)、債權

從財會的角度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如圖:


 

從法律角度上看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根據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一般而言,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這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債權。

3)、債權的法律特性:

①、債權是請求權。財產所有權的利益可以由所有人自己實現,而債權利益必須通過債務人履行義務才能實現,債權的實現依賴于債務人按照債權人的請求完成的特定行為,因此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則債權無法實現,如在商品交易活動中,如果供方已經交付產品但是采購方拒不支付貨款,則供方的債權就無法實現,除非事先由采購方提供的擔保或者供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買方履行義務,只有這樣才可能實現債權,債權實現的間接性是導致債權特別容易收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債務糾紛不僅數量多而且連環債務(俗稱三角債)不易解決,都與此有關。

②、債權只能針對債務人行使。債權總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請求權也必然具有針對性,因此債權人只能根據債的內容對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而無權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權利。

如甲企業欠乙企業的貨款,丙企業是甲企業的客戶欠有甲企業的貨款,可能丙企業是導致甲企業無法償還乙企業的貨款。但是乙企業只可以要求甲企業清償貨款而無權要求丙企業償還貨款,因為乙企業只是甲企業的債權人,并非丙企業的債權人,故不得向丙企業行使償還貨款的請求權。

③、債權具有兼容性和平等性,債權沒有排他性,數個債權人可以針對同一債務人享有相同內容的債權及不同數額的貨款償還請求權,債權的兼容性會導致債權的重疊,也使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成為可能,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享有不同的債權時,無論債權成立時間前后和數額大小,債權效力一律平等,如當債務人宣告破產時,必須對所有的破產債權按比例清償。

4)、債務

從財會的角度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如圖:

從法律角度上看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5)、債務的法律特性:

①、債務具有確定性。債務的范圍或有合同之債的雙方當事人約定,或在法定之債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法院以裁判確定每一具體的業務,都有這具體而明確的內容、標的。或者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給交付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貨物,或者給予提供某種性質和數量的勞務等等,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非依法成立或當事人商定,不得隨意更改和增減。

②、債務具有期限性。沒有無期限的債務,任何債務都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在這個限期內,債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一般來講合同之債的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法定之債視為當事人雙方隨時都可以履行,雖然法定之債沒有規定明確的期限,但是為了維護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法律也規定了其保護期限,即時效限制。

如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債務的有效時效為2年,超過此訴訟時效法律將不予以保護。

③、債務的履行具有強制性。債務為法律義務,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強制執行。

6)債權人

債權人通常叫的債主,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主要包含兩類人:一類是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一類是進行商品交易獲取中間利潤的人如生產企業、經銷商等等,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7)、債務人

債務人是在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8)、討債的作用與目的

1)、維護債權的合法權益,債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正當權利

2)、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維護國家,集體,個人的獨立經濟利益。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來源于社會經濟全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

討債的目的:討還財務、討還公道、樹立形象

二、需要了解的幾個法律名詞和常識

1、訴訟時效

H君,在2007年06月份應聘到某機械產品公司負責應收帳款的管理。2007年08月,公司將一筆2000年的應收帳款交給H君,要求收回。帳款總額為人民3萬元。起初,H君采用正常方式進行清欠,欠帳單位X公司的財務方面顯示只欠款2萬。X公司財務F小姐很客氣,說有錢就還,態度很好。可后來連續電話和連續登門,F小姐漸漸暴露出賴帳的意圖。

F小姐給H君說,你到法院去告吧。而H君也清楚,到法院肯定不行,因為超過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2年訴訟期限了,只有對事實債務進行清欠了。

然后H君又想辦法,委托收帳公司辦理,無奈X公司確實是賴帳大王,不理收帳公司那一套威脅和恫嚇的程序,攻擊不下。

再后,H君萬般無奈,只好動員單位職工家屬中的婦女兒童到X公司去要帳,X公司也是軟硬兼施,一會勸這些人回來,一會找一些不三不四的流氓威脅,一會又報110,雖然欠款事實是存在的,但是X公司就是不還錢,雙方堅持了多日,最終無果。

最后,H君此次要帳以失敗告終。

這里H君要帳失敗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們的債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其權利主張無法收到法律的保護,由此造成H君在要站過程中的被動局面,那么究竟所謂的訴訟時效指的是什么呢?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訴訟中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的法定期限,一般分為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三類。指權利人在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內如果不行使其權利,那么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實際上是消滅時效。

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權利人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則可以拒絕履行義務,這時,權利人仍具有起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議,要求義務與履行義務法院也應當受理,但是,權利人已經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亦即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他是否能夠取得法律保護則取決于其有無延長時效的正當理由。

另外,訴訟時效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后,也即是在訴訟時效期滿后,義務人免除其應盡的義務,但是如果義務人此時仍愿意自愿履行義務,權利人則仍有權利受領。

訴訟時效制度所產生的后果異于常態的,一般原則是權利具有推翻事實狀態的效力,而訴訟時效制度卻賦予久已存續的事實狀態優先于權利的效力,另外,訴訟時效制度是強制性的法律規范,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者除外,任何組織、法人和個人均得無條件遵守,當事人之間私下關于訴訟時效期限的延長、縮短或者放棄等等約定,均屬無效,法律不予以認可。

根據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債權人要實現自己的權利必須注意法律規定的各種債權行使的期限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避免使自己的財產白白損失。

1)、訴訟時效的效期規定

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兩類,其時效時間規定如下表:

訴訟時效分類

時效時間

包含內容

普通訴訟時效

2年

普通民事權利

短期訴訟時效

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長期訴訟時效

2年以上-20年以下

最長訴訟時效

20年

有特殊情況的

一般在商業活動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應該還款日起,如果債權人未采取任何措施主張債權,過了兩年,就過了訴訟時效,即使再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因為時效過了,不會判決其勝訴,但是債還是存在的,還是可以時不時要求欠錢者還錢。另外訴訟時效因債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可以認定訴訟時效再次中斷。你可以想辦法說服他還一點點錢,但只要他一做出還錢的行為,訴訟時效從新開始計算,向法院起訴可以得到支持,只要他有還錢的能力,他就必須還你錢了

2)、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計算方法

訴訟時效期間,通常是從權利人的權利可以行使之時起算,而不應當權利發生之時起算,如果民事權利發生時權利就已經享有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其訴訟時效期間當然應當以此時起算的根據民事權利的發生,而是權利人的請求得以開始行使。

訴訟時效的開始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否則不計算時效。

民法中的期間概念是指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時間,期間是重要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重大,他甚至決定這當事人權利的大小和有無。因此,掌握期間的計算方法對討債具有重要意義。

3)、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兩種,其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①、我國民法上所稱的期間一律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期間的開始時間叫做始期,其終結時間叫做終期。

②、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當天不計算在內,從下一天開始起,并且必須以日歷上的時間為準,以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之時開始計算。

③、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即第二天為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如果規定有業務活動時間的以直至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④、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以外”、“不滿”則不包括本數。

 

4)、訴訟時效內清剿債務的辦法

針對當前社會上很多債務人缺乏起碼的誠信理念和合同的法制觀念,對所負債務的履行往往不是積極主動,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有的可以講就是“依法賴債”的實際情況,以下從一般訴訟時效期間2年的角度(其他類推)建議債權人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是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對于不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內收回全部債權,債權人務必根據債務人的不同情況,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債務人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行使權利。

①、對于有部分貨幣資金還款或者有可折抵為貨款的實物財產,且有履行債務意愿的債務人,債權人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兩年內的期間內盡快窮盡各種合法手段追討債務,能要回多少就盡量要回多少資金或實物,并在收款的同時保存好相應的書面證據,以使自己債權的訴訟時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實物)的同時不中斷,進而不斷重新開始計算新的訴訟時效期間,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應務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兩次收款或者實物之間的時間少于兩年。

②、對于一時無貨幣資金還款亦無折款實物,但有履行債務意愿且本身尚具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債權人,債權人可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兩年內的期間內,盡早與債務人達成書面的債務延期履行協議,并在該延期履行協議上約定明確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該延期履行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如果在延期的履行期內債務仍不能履行完比,債權人應注意在協議延期所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繼續與債務人再達成新的履行協議。以使訴訟時效不中斷而得以重新的計算。

③、對于有貨幣資金或有折款實物但無履行債務意愿的債務人,或者已經沒有貨幣資金或折款實物,雖有履行債務意愿且本身已經不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則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兩年內的期間內,在事先盡量充分做好財產保全的前提下盡早直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以最大的限度實現債權。

④、對于一時沒有貨幣資金或有折款實物但無履行債務意愿的債務人,但是尚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與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話,則按第2條的方法處理;如債務為達到拖欠債務不還的非法目的,債權人無法與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話,則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兩年內的期間內,適時采取向債務人送達催收債權文書的方法,并注意做到相近的每兩次送達催收債權文書之間的時間少于兩年:可采取的方法有以下兩種方式,來形成訴訟時效不中斷。

第一、債權人向債務人直接送達催收債權文書,讓債務人簽收(債務人為自然人的本人親筆簽字;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該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

第二、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書面的催收債權文書,但是債務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采取特快專遞郵送的方法(最好對向郵局交寄該催收債權文書郵件的過程中進行公證),并注意在最快的時間內辦理好對上述郵件送達“特快專遞郵件查詢回單”。以確保債權催收文書的準確、及時送達。因為在法院審判業務的實踐活動中,如果債權人僅僅向法院提供了在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郵寄催收債權文書的證據是遠遠不夠的,同時還需要向法院提供該債務人已經收到債權催收文書的證據,這樣法院才能認定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既不發生訴訟時效的的中斷,因此債權人針對這一情況務必留好“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寄件人存聯)”、“特快專遞郵件查詢單”等一切有關的書面證據,以備將來訴訟時提交法庭,避免因舉證不充分而敗訴。

2、支付令

南京紅光鋁材廠與2005年與廣東宏達燃氣具廠因為業務合作,經過多次協商在2005年6月簽訂了一份價值30萬元的鋁型板材購銷合同,購銷合同規定南京紅光鋁材廠在2005年6月15日為廣東宏達燃具廠提供厚度為1.5mm鋁型板材,由廣東宏達燃氣具廠自行提貨,并在受到貨物后5日之內支付貨款,根據合同的規定南京紅光鋁材廠按期在2005年6月15日將鋁型板材交付給廣東宏達燃具廠,可是廣東宏達燃具廠在提走貨物后,并未按照約定付款,在其后的3個月時間內南京紅光鋁型材料廠經過幾次交涉無效后,南京紅光鋁型材料廠決定起訴追討貨款,為此將該業務轉交給該廠法律顧問李律師負責該項工作,李律師在接受該項工作后通過全面分析認為:公司與廣東宏達燃具廠的合同所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的債務糾紛,如果走訴訟程序不僅時間長而且還浪費人力,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直接采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很快的解決這一問題。在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并征得同意后,李律師于2005年10月9日向廣東宏達燃具廠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2005年10月13日受案人民法院經審查債權債務關系和有關事實證據,認定鋁材廠的申請符合條件,于同年10月25日向宏達燃具廠發出支付令,責令廣東宏達燃具廠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接到支付令后,自知理虧的宏達燃具廠不敢怠慢,于2005年11月8日還請全部欠款,整個清債的過程只用了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在這里南京紅光鋁材廠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實現貨款的清剿,就是在于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了申請支付令這一捷徑的形式。

支付令:即監督程序,是指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可以不經起訴而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義務的法律文書。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程序。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一般債權人提出申請后,法院在五日內通知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有快速便捷的特點,而且申請一次支付令僅需交費100,節約訴訟成本,被債權人稱為在改革開放、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因此在處理債務糾紛問題上被很多企業和個人廣泛使用。

1)、申請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條件

①、雙方的債務具有法定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債務人支付欠款的案件才適用督促程序收款,債權人申請給付的標的物范圍,僅限于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的,一般是貨款、賠償金、貸款、利息、欠款、債務利息以及延遲履行金等,,這一限定是符合督促程序簡易、迅速解決債務糾紛的立法要求的。其他標的物的給付請求比較復雜,當事人雙方往往互有責任,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如損害賠償的債務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須經調查、取證和開庭審理才能認定,所以它不適用督促程序。

②、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③、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支付令的債務關系必須明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關系是單向的。債權人只享有債權的權利,債務人只負有還款的義務,最常見的,債權人已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對方認可的貨物,而債務人沒有按時支付貨款,這時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支付令,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互有向對方承擔某種給付義務,債務糾紛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僅憑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就可以認定,也不能僅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向其相對人發出限期清償債務的命令,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其他債務糾紛的,不適用督促程序,應按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予以解決。

④、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送達方式,能使債務人直接收到支付令,因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期間向債務人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就是其清償債務之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定期限的起算日,所以支付令能否送達債務人,將關系到法定期限的計算、債務的實際履行和書面異議的提交。如果支付令不能直接送達債務人,則債務人既無清償債務的期限也無提出異議的緣由和目標。此外,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提出書面的異議的期限以及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都無法計算,鑒于此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應同時祥告債務人的基本情況,以便人民法院確認送達支付令的條件和選擇有效的送達方式,根據支付令的法律特征,支付令的送達方式,一般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直接送達有利于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對支付令的異議。只有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如果支付令不能夠送達債務人則不適用督促程序。

如果企業的情況符合上述的四個條件,就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有幾個的,并不在同一基層法院管轄區的,各有關法院都有管轄權,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申請支付令。

2)、申請支付令和實施過程總需要注意的事項:

①、要明確債權債務。對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有無充分證據加以證明的或者難以取證,債權人不宜申請支付令,以免打草驚蛇破壞取證工作。

②、要明確債務人的下落。債權人在申請支付令前應做好準備工作,找到債務人,再找到債務人時要穩住債務人,以便保證支付令能夠送達,保障清欠工作的開展。

③、要注意支付令的時效。對于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即不提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應當在支付令的時效期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以免支付令“過期作廢”,債權人喪失清償債務的主動性。

④、對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僅清償部份債務的,對未盡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對于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債務人,表明債務人毫無償還債務的誠意,債權人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支付令的方式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支付令的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②、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或有證價券的數量及種類,以及請求給付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③、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具體格式如:

支付令申請書

(供債權人行使債權使用)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敬禮

申請人:(簽名、蓋章)

     

3、財產保全

2006年8月,某皮革制品廠和某鞋廠簽訂了一份價值18萬元的皮格供貨協議,按照協議規定皮鞋廠先付給皮革廠預付款5萬元,皮革廠在收到預付款5萬元后在2個月內分兩次每次9萬元向皮鞋廠交貨,皮鞋廠在每次收到貨物后將尾款付清,但是在和同履行過程由于皮革廠的疏忽,在第一次將4萬元付清后,在要第二批貨物時皮鞋廠的巧言令色,稱貨到后立即結款,然而當第二次將9萬元的貨務全部發到皮鞋廠后,皮鞋廠確遲遲沒有將這9萬余元的貨款給皮革廠支付,為此,2008年2月為討要此筆貨款皮革廠決定派人前往該廠催要貨款,經過查實由于經營不善,皮鞋廠的經營效益一直很不好,這么多年了一直都是采取這種手法來騙取原料進行生產,目前企業外債欠了一屁股,天天都有債主上門討債,但是該廠的負責人對于上門討債的人,往往是要么好言相勸把討債人勸走了事,要么是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就是沒錢,看你能這么樣,鑒于皮鞋廠的這種情況,皮革廠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決定對皮鞋廠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討債,為了能夠順利的實現債權的清剿,皮革廠決定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了財產擔保,人民法院根據皮革廠的申請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皮鞋廠的帳戶和產成品,看到皮革廠的這種架勢,為了減少影響自知理虧的皮鞋廠在皮革廠還沒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想盡辦法支付了皮革廠的全部貨款。

通過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而取得債權的實現,是目前一些企業在通過法律手段討債的常用和一種相對有效的辦法,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

1)、什么叫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什么叫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指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對有關財產進行的財產保全,其原因在于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因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

訴前保全的條件:

①、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②、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③、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④、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⑥、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①、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②、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③、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申請書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文書。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凡是在起訴以前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是訴前保全;在訴訟過程申請保全的是訴訟保全。訴前保全的條件是: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權益遭到極大損害的;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屬于給付之訴;必須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行為,使判決有可能不能執行的;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4)、財產保全的意義:

①、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者隱匿其財產,為債權人實現權利創造條件,在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在起訴前發現債務人擁有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但是債權人起訴后,上述財產往往被債務人轉移、揮霍或者隱匿,這勢必導致“官司贏了、執行困難”,針對上述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這就為債權人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救濟手段或“應急”措施,只要債務人發現債務人轉移、揮霍或者隱匿其財產的動機或行為,并且這種行為將會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債權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達到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者隱匿其財產,為債權人進一步實現權利創造條件。

②、督促債務人自覺償還債務。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將進一步對債務人的有關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的其他措施以防止債務人處理以被保全的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威性”與“震懾力”,無疑會對債務人造成一定的精神壓力,使其感到償還債務無法避免,這將促使債務人自覺進行債務的清償。

③、輔以訴訟的手段,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訴前財產保全雖然不能直接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作為一種保障措施他為債權人排除了“執行難”的隱患,這就為債權人借助訴訟手段進一步實現其權利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所以在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后,只要債權人起訴其合法權益就會得到保證,起訴和訴訟前財產保全手段的相輔相成,為確保債權人權利實現提供了保障,這時訴前財產保全的宗旨所在。

5)、債權人在具體運用訴前財產保全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①、債權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應密切注意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理”動向,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雖然為債權人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應急”措施,但是從債權人提出保全申請到保全措施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時間,盡管這個時間可能很短,但是債務人也會利用這樣一個“時間差”轉移、揮霍或者隱匿其財產,從而規避其應承擔的償還債務的法律責任,并使訴前保全無物可執行,因此作為債權人在申請保全前一定要設法掌握債務人的處理其財產的情況,了解債務人財產的的動向,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人民法院,以保證訴訟前保全及時有效執行。

②、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的權利請求,債權人不應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因為一旦債權人的權利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且又無任何正當的理由可以順延時效期限的,債權人即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人將承擔敗訴的后果,那么由債權人申請而引發額訴前保全措施,就會因為“申請有錯誤”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由此引發的后果是債權人應當承擔或者賠償被申請人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因此為避免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應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③、債權人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行使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人行使訴訟的法定期限,但是是否行使起訴權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對于債權人來講訴前財產保全是為了借助訴訟手段而進一步實現自己的權利,但當債權人僅憑訴前財產保全就可以實現其權利時,訴訟手段就沒有實施的必要,如果不能達到這樣的效果債權人就可以考慮行使訴訟。

④、債權人無力提供擔保時,可直接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在實踐中債權人雖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但是由于經濟上的原因而無力提供擔保時,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提請訴訟財產保全,由于訴訟財產保全其是否提供擔保由法院依職決定,具有“任意性”基于債權人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即可實施訴訟財產保全,這對債權人有利。

⑤、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以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申請復議應采取書面的形式,寫明申請人不服裁定的理由以及事實根據、申請人請予以復審的要求,并提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需要注意的時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以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時,只能申請復議一次,并且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6)、財產保全的程序是:

①、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申請。

②、財產保全的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保全如果是情況緊急的,也應48小時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應當立即執行。

③、財產保全裁定不得上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④、訴訟財產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天內未起訴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7)、填寫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①、要求寫明保全的理由,即為什么保全;

②、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不提供擔保,法院有可能拒絕保全請求;

③、要求提供被保全財產的具體位置和數量,否則法院無法執行。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格式如下:

訴訟保全申請書的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     糾紛,于            日,向貴院提起訴訟,為了保證本案的審理和執行,特申請能給與財產保全,申請理由如下: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1.……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4、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和滿足權利人當前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緊迫要求基于權利人的申請,先行作出裁定,以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執行某種給付義務,在討債的過程中,債權人可以依法通過申請現予以執行,以達到及時、快速地實現債權。在實踐執行中,現予以執行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條件

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就債務案件而言,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要求,第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必須存在著債權和債務的關系,第二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務關系必須明了、確切,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不分明和可靠,則不予以執行。

②、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如債務人如果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就無法安排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甚至會出現倒閉的情況。

③、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④、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⑤、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對于債權人來講申請先予以執行的目的,就是要債務人給予支付金錢或者財務以滿足其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則申請先予以執行就沒有任何意義。

2)、先予以執行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做出前采取。”

3)、申請先予以執行的的具體格式如下:

訴訟保全申請書的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     糾紛,于            日,向貴院提起訴訟,為了保證本案的審理和執行,特申請先予以執行:

事實和理由:

1.……

2.……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先予執行

1.銀行帳號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3.……

具體要求:

1.……

2.……

特此申請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遞交申請書后,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于申請人無能力提供擔保又急需先予執行的案件,一般不需要提供擔保,這是和財產保全不一樣的地方。

三、應收賬款清剿可采取的法律途徑和方法

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作為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是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多種可供其自由選擇的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和方法,也是目前解決應收賬款問題常用的法律途徑和方法。

如圖:調解、仲裁、訴訟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1、調解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在商業活動中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在有關組織、機關、機構、個人或者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進行協商,以達到回收貨款的目的,在實踐活動中,調解可分為訴訟內調解(法院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1)、訴訟外調解特征

①、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②、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仲裁機關、雙方當事人所信賴的個人。

③、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的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院調解特征

①、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②、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③、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訴訟結束。

3)、申請調解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②、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③、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④、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訴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進行的一種活動。訴訟按其解決矛盾和糾紛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三大類,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我們常說的債務糾紛訴訟(經濟訴訟)民事官司中獨立出來的一種訴訟他解決的是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之間主要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權益糾紛。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債務問題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3、仲裁。仲裁是指糾紛雙方在糾紛方式前或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仲裁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間的關系

1從三者的適用范圍方位來看。仲裁作為一種帶有民間性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會救濟方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訴訟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其適用范圍做出了規定,訴訟適用于任何一類民事糾紛,無論是因財產關系還是因人身關系產生。而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寬泛的,不僅適用于因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而且還適用于因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如普遍存在于基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對其所屬范圍內發生的如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等糾紛進行調解,但對這些糾紛進行的調解是受其絕對的民間性和自治性制約的。

2、從三者對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來看。對于調解來說,其居間第三者可以是專門的調解機構,如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但并無法律法規對其特定性加以規定限制,所以,也可以是除這些專門調解機構之外的其它第三者,而該第三者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第三者一般都具有高潔的人品、較強的能力和較高的社會威望,能得到雙方的共同信任。仲裁中的第三者在現代仲裁制度中為專門的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等,此類機構為永久性的,也可以是臨時性的,但不論是何種形式,均不是國家機關,而是民間組織,其成員,即仲裁員,是糾紛主體選定或約定的專家,非國家工作人員,對仲裁員資格的認定也是十分嚴格的。仲裁調解中,居間第三者也是仲裁機構,并由仲裁庭主持。而如果要通過訴訟形式解決糾紛,居間第三者只能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包括國家各級人民法院。訴訟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既不是糾紛主體自己解決糾紛,也不是其它公民、民間組織或社會團體來主持解決糾紛。訴訟內調解中,居間第三者是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3、從三者在解決機制上的差異的存在來看。在調解中,由于作為居間第三者純粹的民間性和雙方當事人絕對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糾紛的解決只能建立在糾紛主體絕對合意基礎上,第三者在調解過程中非以強制力而是以溝通、誘導、協調等方式促成當事人解決糾紛,僅起著促進、引導、協調的作用,對糾紛最終能否徹底解決起不到決定性作用。對于仲裁來說,它具有相對的民間性、相對的意思自治性和司法性的特征,而且作為第三者的仲裁機構是非國家機關的民間組織,因此,通過仲裁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性,包括仲裁機構的選定、仲裁員的選定、有關審理方式和開庭形式等程序事項,而且在一定情形下,還可選擇仲裁所依從的實體法律規范和程序性規范等。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無權以國家的強制力來解決糾紛,需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但仲裁作為一種“準司法”形式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裁決的做出,并不以雙方達成合意為必要條件,仲裁機構有權根據糾紛事實適用法律或公平正義原則做出裁決。仲裁調解雖然發生于仲裁過程中,但它作為一種調解形式具有調解的部分特征,也應以當事人的完全合意為基礎。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憑借國家審判權來確定糾紛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又以國家強制執行權迫使糾紛主體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等,其對民事糾紛的解決與否起著決定性作用,而不必依賴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訴訟內調解的達成也應以糾紛主體的合意為基礎。

4、從法律適用問題上來看。調解具有非嚴格的規范性,與仲裁和訴訟相比,調解并非依據嚴格的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進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隨意性,也就是說,調解的步驟、結果,常常會隨糾紛主體的意志而變動和確定,第三者為了公平起見或基于有利于解決糾紛的考慮,常常依據正當的社會規范來協調雙方的利益沖突,所以,在調解過程中并不必然適用法律,只是比照相關的程序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而進行。仲裁具有民間性和自治性的特征,但與調解相比,這兩個特征只是相對的,即相對的民間性和相對的意思自治性,由此而決定了仲裁的另一個特征即司法權性。在仲裁過程中,不能完全排除適用糾紛主體選定或法律規定的仲裁程序法和實體法,尤其是不得排除適用強行法(包括禁止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而且,由于仲裁的民間性,無權實施強制措施,在仲裁過程中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仲裁裁決的執行等事項,必須依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進行。由此可見,在法律適用上,仲裁要比調解嚴格。三者相比而言,訴訟具有最為嚴格的法律適用規定。在程序法適用方面,民事訴訟的開始、進行、終結及其它程序事項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來進行,不得違反其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否定,同時,作為居間第三者的法院必須根據民事實體法對糾紛做出裁決,縱然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但也不是恣意的,只能是在法律出現漏洞或裁決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范嚴重不合理情況下才可行使并不得違背法律的整體秩序和精神。由此可見,在訴訟中,雖然糾紛主體也有高度的自治性,可以自由處分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但與仲裁和調解相比,它具有最為嚴格的規范性制約。

5、從糾紛的解決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上來看。調解由于其所具有的純粹的民間性和自治性,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非嚴格性,導致了最終雙方達成的調解結果即調解協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無強制執行力,其履行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遵守和道義力量,作為糾紛主體雙方的當事人在不愿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則可以不受約束的恣意反悔。仲裁作為一種國家法律承認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核心的司法權性,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且根據我國《仲裁法》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之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仲裁結果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對仲裁調解,依我國《仲裁法》第51條第2款“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第52條第2款“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之規定,可以看出,仲裁調解與獨立調解不同,其調解結果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于訴訟,由于作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國家審判權的行使,其所產生的結果無論是民事判決還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且民事判決和民事裁定一般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直接執行。對于訴訟內調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規定可以看出,其調解結果同仲裁調解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6、從糾紛解決結果作出之后的補救措施問題上看。調解對糾紛主體不具有拘束力,所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在調解不成或反悔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就發生爭議的事項達成協議,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之規定,對調解結果反悔或不服的采取或裁或審的制度進行救濟。而對于仲裁,根據我國《仲裁法》第9條第1款“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仲裁裁決,當事人只有無條件的接受,并且沒有任何救濟措施,除非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才能就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裁決是終局性的,沒有任何救濟措施。仲裁調解,根據《仲裁法》第52條第3款“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之規定,也對仲裁調解給予了相應的救濟措施。在訴訟中,如當事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分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和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還可以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進行救濟。對于訴訟內調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訴訟或訴訟內調解,國家都賦予了其充分的救濟措施

7、從管轄權上來看。在調解和仲裁中,對調解機構和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沒有做級別和地域上的限制。仲裁機構對糾紛的管轄上,以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共同選定為前提,而在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選擇上,則享有絕對的自主權,也就是仲裁機構對糾紛的管轄權是由糾紛主體通過仲裁協議而授予的。獨立調解中的調解機構同仲裁機構一樣,無任何級別和地域的管轄限制,但從其機構設置來看,它應該實行的是地域管轄原則。對于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則根據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范圍和案件的發生地等情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的管轄原則。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首先,三者各具特征,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補,糾紛主體可以依據自身利益的需要選擇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體現出糾紛主體自我解決糾紛的社會整合能力,避免因糾紛而引發過大的社會震蕩,而且因其合意性,非嚴格的規范性,較訴訟更為簡便迅捷,更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和預防。而仲裁則比調解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并且其公正性和徹底性更受到制度上的保障,糾紛主體擁有高度意思自治和充分的程序主體權,且程序簡便,方式靈活,仲裁成本低,更多的體現了法的效益價值。而訴訟則依據其嚴格的規范性和國家強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糾紛雙方的平等,保障和實現了糾紛主體的權利,從而使糾紛能夠得到最終解決,體現了法的公平價值。

其次,三者在現代社會中三者各自獨立、平等的發揮各自的作用,并不因在訴訟中國家審判權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而高貴,也不因調解和仲裁具有民間性而顯卑微,相反,由于近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社會關系的進一步復雜化,造成大量訴訟的出現,使得訴訟不堪重負,嚴重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由于簡便、迅速又價格低廉,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重要選擇,而調解和仲裁就是其典型。所以,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調解、仲裁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中的作用,同時,要推進調解和仲裁的結合、調解和訴訟的結合,積極探索經濟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的合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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